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

作者: 时间:2021-04-28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进行教学科研和科技开发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各系(部)和有关部门要充分重视实验室工作,实现实验手段的现代化,管理的科学化,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提高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水平。

第二条 学校实验室工作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才兼备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实验室要根据教学大纲保质保量地开设实验,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必须深化改革,要用先进的科学技术装备实验室,使实验室成为发展科学技术的主要支柱。要加强实验室管理工作,搞好行政管理、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条 实验室技术人员是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重要力量,是提高实验室技术水平和效率的关键,要努力提高实验室技术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建设一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技术工作,结构合理,文化业务能力合格的实验技术队伍。

第二章 实验室的基本任务

第五条 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教学实验任务,编写实验讲义和实验指导书,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教学方法,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学生的实践技能。

第六条 做好实验仪器设备及材料的使用准备工作,安排好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实验教学顺利进行。要搞好实验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和校准工作,使之经常处于良好可用的状态,确保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七条 开展文明实验,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要对学生进行科学思想理论的教育,培养刻苦求实的科学精神,养成严肃、严格、严密的科学工作作风。

第八条 认真贯彻执行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技术管理,定期检验设备,重视计量工作,保持量值准确。建立健全科技档案的收集、保管制度,不断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

第九条 实验室要充分发挥技术潜力,尽其所能自制某些仪器设备,更好地满足教学、科研的需要,以创新的精神办出有特色的实验室。

第十条 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实验室开放,把固定式的封闭式教学方法转变为充满生机的开放式教学方法。有计划,有组织地把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对学生开放。

第三章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加强实验室建设。制定近期和长远的建设规划,对人力、物力、财力、场地进行综合平衡,分别轻重缓急,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建设。

第十二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改造,要根据学校批准的建设规划,经各主管部门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要以教学和科研的实际需要为目标,要讲求经济效益,要充分发挥原有仪器设备的作用。增添新设备要认真选型,注意成组配套,尽快形成实验与科研能力。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时要提出可行性论证,进行价值功能评价,避免积压浪费。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设备与物资管理要按照《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实验室要有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做到账、卡、物相符。

第十五条 学校将经常检查实验室工作,进行实验室评估,考核评比实验室的工作成果,定期总结与交流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经验,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负责造成严重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直到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四章 实验室管理体制及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学校对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体制。由分管教学的校长主管实验室工作,实行校系二级管理体制。

第十七条 学校在教务处下设实验管理科。其职责是: 负责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分配建设经费;供应、管理仪器设备和器材,监督和校验仪器设备量值;制定并执行各项制度;规划安排实验用房等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实验教学,了解实验教学进度与情况,组织实验教学方法的研究,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动手能力的培养,配合教务处、人事处做好人员的配置与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 实验室的建立应根据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具有一定数量的教学科研任务,考虑到人员、设备、场地等条件的可能,由有关系(部)提出申请,经教务处,主管校长签署意见后,由校长办公会批准成立实验室。实验室的调整与撤销也要经过同样的批准程序。

第五章 实验室工作人员职责

第十九条 实验中心主任职责:

1、管理所属实验室全面工作并对系(部)负责。领导全实验室工作人员,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科研任务的要求,会同有关教研室确定每学期教学和科研项目,制定并组织落实学期实验室工作计划。

2、根据实验教学和科研项目,制定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及近期建设和改造计划,组织编报年度物资申请计划。

3、领导实验室的科学管理工作,组织全体实验人员认真实施实验室工作计划,做好实验的准备工作,保证实验课顺利进行。

4、全面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每学期制定使用维修计划,不断提高设备使用率和完好率。

5、有计划地对实验室各类人员的业务进行培训与提高,做到有计划、有检查,不断提高实验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6、定期检查实验室各项制度落实情况,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

第二十条 实验工作人员职责:

1、按照工作安排完成本条例规定的基本任务。

2、掌握本实验室有关的教学、科研实验的基本原理与技术,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实验技能。

3、做好实验教学的准备工作,包括实验仪器、试剂、标本、模型、动物的准备和实验预试等,保证按时开出实验,并确保实验质量。

4、参加新开实验的预试工作,对新购仪器设备进行安装、验收、调试、试用和基本的维护保养。

5、物资保管人员承担联系加工、维修、器材供应等工作,加强物资管理,做到账、物、卡相符。

6、严格执行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管好用好仪器设备,做好仪器设备的档案保管。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要认真登记并按规定进行上报。

7、经常保持实验室整洁,做好安全工作。

8.承担实验室主任分配的其他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中级以上职称人员要协助主任做好培养下一级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

9、实验室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坐班制。

第六章 安全与防护

第二十一条 各实验室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切实加强安全工作,确保国家财产不受损失,保护教师、学生和工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第二十二条 各实验室要针对高温、低温、辐照、病菌、腐蚀、毒气、超净等对人体有毒、有害的环境,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保护工作。对于在有毒有害环境中工作的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津贴和劳动保护待遇。

第二十三条 各实验室对易燃、易爆物品及辐射物资等要设有专柜专处存放,并指定专人保管,剧毒药品由实验管理科统一保管。

第二十四条 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凡产生有毒气体、液体和废弃物的实验室都必须做好污染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实验中心(实验室)应根据本条例,结合本中心(室)情况,制定各项工作细则和岗位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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